韩国管理联盟、韩国演艺制作人协会、韩国音乐标签产业协会、韩国音乐内容协会等4个音乐团体于26日通过联合声明反驳了最近编舞版权协会发布的官方立场,呼吁进行理性的协商和公共讨论,而非情绪化的舆论战。
他们批评编舞版权协会将个别案例泛化为K-POP整体问题,并将制作人描绘为“剥削者”的方式接近于事实扭曲。特别指出“收益侵占”等刺激性表述与实际制作环境相去甚远,真正的当事人音像制作人与之没有任何正式协商。
此外,他们表示编舞已经在版权法下作为“舞蹈”受到保护,单独分离并规定是不符合公平性的。他们还补充说,如果在没有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引入标准合同或收益分配体系,反而可能加剧行业混乱。
他们强调了共同编舞创作等现实的版权争议可能性,以及在系统引入之前需要建立的保护措施,明确表示讨论应基于事实而非情感。
最后,他们强调并不是否定编舞者的贡献,而是基于行业的平衡理解需要真正的共生,并希望能够进行包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制度讨论。
以下是4个音乐团体声明的全文
编舞版权协会应停止单方面的制度引入要求,呼吁进行合理和真诚的协议
2025. 3. 26.
韩国管理联盟,韩国演艺制作人协会,韩国音乐标签产业协会,韩国音乐内容协会
代表音像制作人和所属歌手权益的我们4个音乐团体对编舞版权协会的官方声明表示如下立场。
我们深刻认同编舞版权协会所主张的,为了K-POP产业的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顺畅沟通来促进共生。
然而,直到最近,编舞版权协会所表现出的一系列行动似乎与这一主张相悖。从去年开始,编舞版权协会不断向政府和公众呼吁,将音像制作人与编舞者之间的个别少数案例泛化为K-POP整体现象,仿佛音像制作人对编舞者进行压迫和剥削。即使最初有编舞版权制度化和合理补偿等提升编舞者权益的纯粹目的,但其手段过度且偏颇,失去了平衡。
声称需要合作的编舞者和编舞版权协会在没有与音像制作人进行一次正式讨论的情况下,便在政府和公众面前煽动舆论,是否真如他们所言,仅仅是因为音像制作人的压迫?如果长期从事K-POP行业,应该或多或少意识到平台收益的分配并非由音像制作人决定,然而在省略与音像制作人的直接协商的情况下,提及在K-POP产业中极为例外的“数十亿观看”的音乐视频,是否是合理和正当的解决方案,令人怀疑。
事实上,编舞版权协会未经验证的主张并不止于此。
最近,为了提供音乐节目排名,韩国音乐内容协会运营的Circle Chart系统中输入信息的音像制作人总共有1,064个。其中,最近3年内与编舞相关的舞曲注册的音像制作人总共只有216个,仅占所有音像制作人的20%左右。
其余80%的音像制作人则处理与编舞者无关的流行音乐等类型。
此外,编舞版权的转让仅是为了在演唱会等各种舞台上方便地使用编舞,以促进艺术家的顺利活动,而并非期待从编舞版权中获得收益并进行侵占。
然而,编舞版权协会却将大多数音像制作人描绘成在编舞者的意愿下强行签订编舞版权转让合同,剥夺了对编舞的所有权利,损害了众多音像制作人的形象。以“共生”为名,持续提出可能进一步恶化中小音像制作人制作环境的矛盾主张。
音像制作人并不是否定编舞者对K-POP产业发展的贡献或编舞版权本身的事实。那么,反过来,编舞者也应明确意识到,作为K-POP产业的一部分,音像制作人为K-POP产业的诞生所做的牺牲和投资,以及由此带来的艺术家们的全球知名度,正是如今的编舞者得以存在的基础。
因此,音像制作人对编舞版权协会在官方声明中提出的制度改善方案表示如下立场。
第一,明确编舞为独立的著作物,清晰规定编舞者的权利的著作权法修正
▶ 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明确包括大众音乐编舞。编舞版权协会所主张的将“编舞”细分并单独规定,与其他著作物的公平性不符。
但对于提升编舞者权益所需的措施,音像制作公司在未来的协商中也愿意充分合作,希望能够基于事实进行平衡的讨论。
第二,引入包含公平合同条件和收益分配方式的标准合同
▶ K-POP编舞是音乐与舞蹈不可或缺地结合在一起的特殊类型,在美国或日本等类似的流行文化艺术产业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中,也不承认对编舞的单独收益分配请求权。
收益分配应考虑与音乐等其他领域的公平性,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设定,不能仅仅依据“平台查看收益分配”等模糊不清的标准无限制地承认。
标准合同的急于引入可能会给行业带来巨大的混乱和争议,因此必须进行充分的协商。
第三,建立透明和高效的编舞版权管理系统
▶ 在建立编舞版权管理系统之前,必须明确通过该系统管理的权利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并为音像制作人提供保护措施。
我们4个团体对因编舞者之间的争议而导致编舞的使用被停止或限制的情况表示担忧。例如,如果最终编舞中有多个方案的编舞者参与,编舞者之间因著作权份额发生争议,可能会导致编舞及其所使用的音乐著作物的使用被停止或限制。在这种争议中,音像制作人应当享有自由使用编舞的权利保障。
第四,构建包括音像制作人、编舞者、平台经营者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协商体
▶ 在构建协商体之前,必须先停止将迄今为止的片面事实泛化,向政府和公众单方面传播音像制作人的负面形象的煽动性媒体报道。特别是,音像制作人剥削YouTube等平台收益,或强迫、诱导签订编舞版权转让合同等毫无根据的主张,编舞版权协会应当基于准确的事实关系自行更正。
编舞版权协会声称已组建协商体并召开多次会议,但音乐团体的参与率低。然而,实际上协商体几乎没有向音乐团体发出参与请求或意见征集的尝试。甚至在2024年编舞版权保护加强方案研究发布会上,尽管没有编舞版权协会的单独请求,音乐团体自发参加并听取意见的事实也存在。
这些事实反驳了编舞版权协会的主张未能充分反映行业整体意见,以及行业各方之间需要从头开始进行深入讨论的必要性。
我们4个音乐团体在本次协商中不会仅代表部分音像制作人的意见,而是将深入讨论,以得出行业整体共生的合理方案。
任何制度都无法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
然而,我们4个音乐团体在制度引入之前,依然坚持应审查各种事实关系,照顾中小音像制作人和无名编舞者等弱者的立场。
希望能够进行真诚的讨论,以免“共生”和“合作”的表述失去意义。
[李多谦 Star Today 记者]